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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高新技术企业税务危机突显——高新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起波澜
日期:2009-05-25 | 分类:高新技术企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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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全国很多企业和税务机关对2008年之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究竟该如何执行都持有不同意见。绝大多数企业与税务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和《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的有关规定,2007年3月16日前进行工商注册并享受定期减免税未到期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使2008年未通过重新认定也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对2008年度前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做了明确的规定,要点如下:
第一、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按照新标准取得新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之后,可以在2008年1月1日后,享受对尚未到期的定期减免税优惠执行到期满的过渡政策。
第二、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3月16日期间成立,截止到2007年底仍未获利(弥补完以前年度亏损后应纳税所得额为零)的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后,免税期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第三、因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优惠未明确期间,企业没有通过2008年度重新认定,2008年又按照原有定期减免税优惠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已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这些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时要按照25%的税率补税。
2008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经结束,全国仅有15300多家企业通过重新认定,原有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54000多家,也就意味着近30000家老的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度的所得税必须按照25%缴纳,因为没有通过新的高新认定而无法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北京市科委的统计显示,北京市2007年底有高新技术企业20524家,2008年底处于资格有效期的企业有8931家。而2008年11月24日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正式启动后,经过4批公示,拟认定高新技术企业2634家。仍有大量老高新技术企业的证书仍处于有效期,由于自身条件不足和当时政策不明确等因素,没有选择在2008年进行重新认定,而根据国税函[2009]203号文这些企业2008年度应该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度汇算清缴的截至日期临近,很多企业陆续打来电话向华税需求咨询方案,目前在这个过渡期税务优惠执行问题上,很多企业对目前的税务处理方式并不认可。
很多企业因为没有拿到新高新证书失去了“三免三减半”或者“二免三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而即便是这些企业在2009年取得了新的高新证书,因为优惠政策中间出现了间断,也只能自取得证书当年起享受15%的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而无法再次享受定期减免税的优惠政策。在金融危机全球肆虐的背景下,众多企业一方面面临外部经营环境恶化带来的挑战,另外一方面还面临税收政策不明晰带来的额外税收负担,国税函[2009]203号文对于这些企业的影响不小。
更多高新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本文作者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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