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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天永:高新企业过渡期优惠政策一锤定音--究竟谁该为国税函[2009]203号买单
日期:2009-05-26 | 分类:高新技术企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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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4月22日颁布《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国税函[2009]203号文),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过渡期的优惠政策一锤定音。近日,各地税务机关据此要求2008年没有重新认定的老高新技术企业,2008年汇算清缴要按照2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很多企业原以为可以按照原来的免税或者7.5%等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申报2008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对于此项规定所带来的所得税费用骤升,有些措手不及。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本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本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本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本法施行年度起计算。”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是以税收法律的形式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法律授权国务院对此进行细化的规定。据此立法授权,国务院于2007年12月26日发布了《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发[2007]39号文)明确了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根据《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的规定,包含了国家级和北京市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过渡期优惠政策。
在国发[2007]39号文出台之前,2007年3月16日以前注册并经合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2008年度高新证书依然在有效期内的,是否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虽然没有明确的,但是根据法律一般的文义解释,企业大都认为,应该可以继续享受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另外,随着2007年12月26日国发[2007]39号文发布,老的高新企业更加确信了应当可以享受到期;况且, 2008年2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规定,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过渡期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而国税函[2009]203号文显然改变了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则性规定、国发[2007]39号和财税〔2008〕21号文的精神。
那么,退一步来讲,即便是因前期政策的不明确以及后续解释性规定颁布的滞后性带来的税收负担,是否应该由企业来买单?
企业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细胞,正是企业不断的增加社会的财富。然而,企业的生产也是有周期的和成本的,企业只有不断的盈利才能扩大生产,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在金融危机阴影笼罩全球以及劳动合同法施行的当前,企业不仅面临内部人力成本上升的压力,同时也面临出口萎缩等外部商业环境恶化的挑战。
笔者认为,无论是从立法的规范意义上,还是从社会经济的角度来讲,在全球性经济持续低迷的今天,尽管全国性的税收一季度以来持续下降,各级税务机关还是应当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确保2007年3月16日前成立的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过渡期税收优惠政策能够落实到实处。
更多高新认定资料参见:http://www.taxlawyers.com.cn/gx/11518.html
(本文作者刘天永为华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客座教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网址:http://www.tax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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